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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民辖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浦城县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浦城县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云华,刘玲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辖终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浦城县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五一三路321号7幢2楼,组织机构代码74169592-X。法定代表人:鱼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云华,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玲艳,女,汉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上诉人浦城县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云华、刘玲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17)闽0722民初57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浦城县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搬至××海市××路××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不动产纠纷,该不动产位于福建省××县辖区内,故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浦城县东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力审 判 员  郑宗岳代理审判员  彭心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玲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