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静与鱼台衡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国栋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鱼台衡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国栋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855号原告:王静,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昆,山东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鱼台衡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鱼台县南环路北,鱼台县职业中专统合楼4号楼4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0808507332。法定代表人:骆灿灿,经理。被告:胡国栋,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原告王静与被告鱼台衡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胡国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静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094元,由原告王静负担。审判员 王光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