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2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登峰文教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登峰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好样文具有限公司,戴锦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欣礼品文具有限公司,徐海波,於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2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4099966D。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镇明路**号。代表人:楼伟中,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登峰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43233-3。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新矸镇横浦村王家。法定代表人:戴锦雄。被执行人:宁波好样文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34041-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浦江路**号*幢*号*楼。法定代表人:林女。被执行人:戴锦雄,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法号码330205197511244818,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林女,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1********,住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后漕路*号。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欣礼品文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37477-3。住所地:宁波市开发区小港镇湖芳村内。法定代表人:徐静波。被执行人:徐海波,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於文平,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与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登峰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好样文具有限公司、戴锦雄、林女、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欣礼品文具有限公司、徐海波、於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七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3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8064823.5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8401元,申请执行费67724.12元。本院审查后于同日予以立案,并向七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17年1月3日,本院依法查询被七执行人的房地产、车辆及存款等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以下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戴锦雄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新碶里仁花园汽2幢汽K26房产、被执行人林女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繁佳公寓4幢204室房产、被执行人徐海波名下位于奉化市溪口镇中兴西路101室房产、被执行人徐海名下车牌号为浙B×××××的汽车,上述财产本院均已轮侯查封,均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徐静波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欣礼品文具有限公司股权、被执行人林女在宁波好样文具有限公司股权,本院均已冻结,但暂无法处置。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综上,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25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