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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8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常洪江、冯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查封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常洪江,冯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29号申请执行人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子县丹朱镇集贸市场0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洪江,男,197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潞城市店上镇某村某街32号。被执行人冯娜,女,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店上镇某村某街32号。本院(2016)晋0428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子县融汇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冯娜未履行判决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娜在长治市某小区2A-2-1002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冯娜所有的位于长治市某小区2A-2-1002室房屋。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冯娜不得转移、变卖、租赁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俊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花晓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