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184金长军与蔡兆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长军,蔡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金长军,男,195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蔡兆军,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本院在执行金长军与蔡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蔡兆军未按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1975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金长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蔡兆军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于2017年4月23日网络冻结其所有的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长军陈述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蔡兆军,且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金长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刘海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薇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