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城固县金茂商城有限公司与余某某、滕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固县金茂商城有限公司,余某某,滕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70号原告城固县金茂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经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05968278XP。法定代表人万国尧,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超,陕西时代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余某某,男,生于1964年7月7日,住陕西省城固县马庄口52号。被告滕某,男,生于1984年8月20日,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新农里41-0-01。本院在审��原告城固县金茂商城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某某、滕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城固县金茂商城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固县金茂商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17元,减半收取计290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 烈人民陪审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巨宝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