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洲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洲,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866号原告:杨洲,男,汉族,1998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玉岩路12号冠昊科技园区一期办公楼三楼301室。法定代表人:王昌顺,公司董事长。原告杨洲与被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洲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洲负担。审判员 潘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慧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