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刑更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周清平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清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80号罪犯周清平,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绥宁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怀洪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清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9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18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周清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周清平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周清平提请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清平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7.7分,2015年4月、7月12月因违规被扣2.5分。2014年11月3日向原审法院缴纳罚金2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缴款书收据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周清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罚金已全部履行,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属累犯,多次盗窃,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有违规扣分,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清平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陈青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