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关于张文珍与邵东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珍,邵东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珍。被执行人:邵东水。本院在执行张文珍与邵东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邵东水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邵东水的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邵东水银行存款164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印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