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朱某某、肖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朱某某,肖某某,黄某林,张某某,黄某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2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地:高安市瑞州中路。法定代表人陈琳,该行行长。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肖某某,女,住高安市。被告:黄某林,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黄某元,男,汉族,住高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被告朱某某、肖某某、黄某林、张某某、黄某元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丁早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