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3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阿拉坦格日乐、刘建军与郭福生、刘晓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坦牧仁,刘建军,郭福生,刘晓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3民初1138号原告阿拉坦牧仁,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刘建军,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郭福生,男,民族不详,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刘晓山,男,民族不详,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坦格日乐、刘建军诉被告郭福生、刘晓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坦格日乐、刘建军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布仁巴雅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恬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