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西安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刘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某某某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某。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某。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某某,某某某。关于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有限公司、刘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民终2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某某某有限公司、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安某某某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将2万元支付至本院账户,并缴纳了申请执行费226元。本院遂将上述2万元转付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账户,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本院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