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刑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季风秋、邹孟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风秋,邹孟秋,叶小勇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终15号原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风秋,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大专文化,济宁市兖州区土佬茂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济宁市兖州区。1998年6月4日犯诈骗罪被济宁市原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月2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辩护人孔祥阳,山东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孟秋(化名邹浩),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汉族,中专文化,济宁市兖州区土佬茂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西郊办事处副总经理,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辩护人鹿海涛、陈涛,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叶小勇(化名叶启航),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汉族,大专文化,深圳盛世安鑫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季风秋、邹孟秋、叶小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鲁0811刑初第7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季凤秋、邹孟秋不服,均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对其量刑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发现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刑初第77号刑事判决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鞠茂亮审判员 谢 斌审判员 郭方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