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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9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南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兆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南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兆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9619号原告:中山市南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北帝村南桂园侧。法定代表人:黎铨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钜标,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文,广东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兆南,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南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桂园公司)与被告张兆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桂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兆南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桂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0493元及违约金20285.1元(按每天千分之一,自2013年10月计算至2016年6月5日)以及后续的违约金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位于中山市××路××月××房业主,自2013年10月起,被告拒交相关物业管理费,截止2016年6月,被告尚欠物业管理费20493元,原告作为金月湾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催收未果。南桂园公司提供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物业管理服务协议》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7月22日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的涉案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约定物业管理费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每月2元计算;4.《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证明表》,证明涉案物业为被告所有,其应对该房产所产生的物业管理费用承担支付义务。张兆南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张兆南系中山市××路××月××房屋的权利人,该房屋建筑面积310.7平方米,房产用途为住宅。2013年7月22日,张兆南与南桂园公司横栏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张兆南所购房屋类型为独栋江墅,坐落位置A26,建筑面积310.7平方米;张兆南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时间为2013年7月1日,别墅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计(不含相关费用的分摊),于每月5日前向南桂园公司交纳;如张兆南未按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南桂园公司有权要求张兆南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南桂园公司向张兆南的上述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张兆南自2013年10月起未向南桂园公司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截至2016年6月5日,共拖欠物业服务费20493元,违约金按每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自2013年10月6日起累计至2016年6月5日止共6972.1元。庭审中,南桂园公司变更请求违约金为6972.1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自2016年6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张兆南与南桂园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南桂园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张兆南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张兆南逾期未向南桂园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南桂园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按总欠费额的日1‰计收滞纳金,现南桂园自愿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南桂园公司请求张兆南支付2013年10月5日至2016年6月5日的物业服务费20493元、违约金6972.1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自2016年6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南桂园公司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张兆南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兆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13年10月5日至2016年6月5日的物业服务费20493元、违约金6972.1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自2016年6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给原告中山市南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822元,由被告张兆南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谭震华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壹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