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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素勤与孙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勤,孙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2034号原告:王素勤,女,汉族,1970年5月23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孙静,女,汉族,1967年12月14日生,住郸城县。王素勤诉孙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王素勤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素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