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申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博山书画院、石志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博山书画院,石志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3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博山书画院。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号。法定代表人:穆瑞玲,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志力,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淄博市博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亮,淄博博山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博山书画院因与被申请人石志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淄民三终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博山书画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于爱军审判员 毛国强审判员 孔祥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