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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小龙与吴继平、吴四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龙,吴继平,吴四辉,李坚,南昌市比逊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240号原告:吴小龙,男,汉族,1989年10月7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吴继平,男,汉族,1988年9月3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吴四辉,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告:李坚,男,汉族,1991年8月3日出生,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告:南昌市比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小龙诉被告吴继平、吴四辉、李坚、南昌市比逊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小龙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提出撤诉,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小龙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26元减半收取7213元,由原告吴小龙承担。审判长  李平仂审判员  赵道华审判员  曹庆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思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