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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明雨对杨贯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明雨,杨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财保39号申请人:刘明雨,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杨贯忠,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申请人刘明雨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日在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前即申请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明雨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费70元退回申请人。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立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