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0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陈桂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陈桂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02民初803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武美风,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本区。被告陈桂森,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晋中开发区社管处上营村村民,现住址。本院受理的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桂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陈桂森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认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来顺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张英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麦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