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瑞和与曹汉帝、张金昕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和,曹汉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瑞和男,1973年1月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曹汉帝,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行人张金昕,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汉帝、张金昕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判决被执行人曹汉帝、张金昕应付执行款264108.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821.00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二被执行人从2017年开始每年给付执行款40000.00元,至2022年的5月末付清余款;申请执行费3889.00元二被执行人承担。现已执行1万元,申请执行人张瑞和请求撤回执行申请,庭外双方自行履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7)黑1181执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亚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可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