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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应伟芳、张献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伟芳,张献标,应振东,吴秋凤,应佳佳,永康市大头压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209号申请执行人应伟芳,女,1961年4月2日出生,住永康市。申请执行人张献标,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振东,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吴秋凤,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应佳佳,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永康市大头压铸厂,住所地永康市方岩镇方岩工业功能分区金兔大道18号,组织机构代码:L53189428。法定代表人应振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伟芳;张献标与被执行人应振东、吴秋凤、应佳佳、永康市大头压铸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振东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吴秋凤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应振东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吴秋凤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