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民申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许永钢与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永钢,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申4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永钢,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乔文贞,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青年东街19号,组织机构代码01222XXXX。法定代表人秦书伟,局长。再审申请人许永钢因与被申请人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1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许永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1852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各项损失79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许永钢自1993年6月起,原太原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停发其工资至今已超过20年,超过我国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一、二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驳回许永钢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许永钢的再审理由和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许永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许永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晓斌审判员 李学明审判员 宋丽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