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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烟草公司南京市公司与被执行人陶书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烟草公司南京市公司,陶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94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烟草公司南京市公司,住所地在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49号。被执行人陶书军,男,197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本市栖霞区。江苏烟草公司南京市公司与陶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1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陶书军银行存款599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崔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