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执监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润工贸有限公司,周红飞,李彩霞,浙江曙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执监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丽州中路63号。负责人:卜燎斐。被执行人: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科源路165号。法定代表人:周红飞。被执行人:浙江金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金岩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俞杰锋。被执行人:周红飞,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李彩霞,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浙江曙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金岩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颜关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永康市三星门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润工贸有限公司、周红飞、李彩霞、浙江曙光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浙0784执17号。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商初字第4456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永康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姜建新审 判 员 贺利平审 判 员 陈立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俞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