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执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多权、杜尚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多权,杜尚杰,戴婷婷,王翠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多权,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申请执行人:杜尚杰,女,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戴婷婷,女,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王翠侠,女,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多权、杜尚杰与戴婷婷、王翠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与2017年4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中明代理审判员 王桂倩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