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4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冯地林与万州区二轻工业第三供销公司改革工作组万州区牌楼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地林,万州区二轻工业第三供销公司改革工作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573号之一原告:冯地林,男,汉族,1955年9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万州区二轻工业第三供销公司改革工作组。原告冯地林与被告万州区二轻工业第三供销公司改革工作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冯地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州区二轻工业第三供销公司支付工程欠款6218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1999年10月6日万州区二轻工业第三供销公司将其与重庆昊盛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建的二轻综合楼项目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该工程于2011年12月竣工验收,2002年12月8日办理结算,明确了支付金额,但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2007年,重庆市万州区牌楼街道办事处按照文件规定关闭了万州区二轻工业第三供销公司,并成立了工作组,接管了相关资产。因此,要求万州区二轻工业第三供销公司改革工作组清偿原告的债务。本院经审查认为,2007年重庆市万州区牌楼街道办事处按照万州区国有商贸流通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万州区二轻工业第三供销公司实施“先走人、后关门”改革方案的批复》(万商企改发【2007】5号),对万州区二轻工业第三供销公司实施改革,并成立了改革工作组,但万州区二轻工业第三供销公司改革工作组仅系重庆市万州区牌楼街道办事处为了对万州区二轻工业第三供销公司实施改革成立的临时性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且万州区二轻工业第三供销公司至今未注销,其法人主体资格仍存在,原告冯地林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地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冉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英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