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1998号原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尧县西尹村。法定代表人:闫国平。被告: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52号金源商务广场01单元2112、2113室。法定代表人:彭晓雷。原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环科力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