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彬、永康市豪能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彬,永康市豪能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李彬,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永康市豪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杏花村71号,组织机构代码:092326285。法定代表人:王慧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彬与被执行人永康市豪能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永劳人仲案字[2017]第37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永康市豪能工贸有限公司的存款35932.5元(开户网点名称: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芝英支行,账号:20×××#1)。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林享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