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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丽颜与李远峰、黄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丽颜,李远峰,黄秋燕,何金苑,李再光,李浩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817号原告:余丽颜,女,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鹄,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倩,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远峰,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黄秋燕,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何金苑,女,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李再光,男,195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李浩基,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余丽颜诉被告李远峰、黄秋燕、何金苑、李再光、李浩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丽颜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远峰、黄秋燕、何金苑、李再光、李浩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丽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五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归还借款本金1306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从2016年2月1日起,计至五被告全部清偿该笔借款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月1日利息为430980元)及律师费3000元,以上合计1739980元。诉讼中,余丽颜将利息起算时间变更为从2016年2月5日起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李远峰是朋友关系,基于对被告李远峰的信任,原告分别向被告李远峰出借了三笔借款。第一笔,于2016年1月15日出借363000元,月利率为3%,约定借款期间从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第二笔,于2016年1月23日出借了563000元,月利率3%,约定借款期间从2016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第三笔,于2016年2月15日出借380000元,月利率3%,约定借款期间从2016年2月5日起至2016年3月5日。该三笔借款合共1306000元,分别汇入被告李远峰、何金苑的账号。另在2016年12月30日,被告李再光、李浩基与原告签订《担保书》同意为被告李远峰的1306000元整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后,原告与被告李远峰、何金苑、李再光和李浩基签订了《抵债协议书》,被告何金苑是被告李远峰的母亲,被告李再光是被告李远峰的父亲,被告李浩基是被告李远峰的弟弟。约定被告何金苑、李再光、李浩基对被告李远峰的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远峰到了还款期间,经原告多次催告后,拒不返还。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原告的损失再扩大,原告要求被告李远峰及被告何金苑、李再光、李浩基连带归还借款本金1306000元及利息430980元。另外,经原告查询,被告李远峰、黄秋燕为合法夫妻关系,因上述全部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于家庭生活以及经营生产,应当属于两被告共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李远峰和被告黄秋燕应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余丽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1.借款合同、收款收据、借款借据、个人担保责任书;2.借款合同、收款收据、借款借据、个人担保责任书;3.借款合同、收款收据、借款借据、个人担保责任书;4.银行流水;5.担保书、抵债协议书;6.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7.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李远峰、黄秋燕、何金苑、李再光、李浩基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余丽颜与李远峰是朋友关系,李远峰因小额放贷及家庭生活需要向余丽颜多次借款。从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10月5日期间,余丽颜通过其弟弟余丽程在招商银行中山分行的账户向李远峰、何金苑的账户转账共计785070元;从2015年8月13日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余丽颜通过其弟弟余丽程在农业银行的账户向何金苑的账户转账共计318700元;从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10月9日期间,余丽颜通过其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向李远峰、何金苑的账户转账共计431400元,以上共计1535170元。上述款项出借后,李远峰归还部分款项。为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李远峰与余丽颜分别签订三份《借款合同》。2016年1月15日,余丽颜作为甲方(出借方),李远峰作为乙方(借款方),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因家庭生活需要,从甲方处借的款项363000元整,月利率为3%;该借款的借期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乙方应在到期日一次性向甲方还清本息;如乙方逾期未还款,则自借款逾期之日起,乙方除需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外,另每日按逾期未还的借款本金金额2%支付违约金,直至借款还清时为止;如甲方向法院起诉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等);担保人自愿对借款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浩基、李再光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合同签订后,李远峰于同日出具《收款收据》以及《借款借据》。《收款收据》内容为:本人李远峰(公民身份号码:xxx)今从余丽颜处借得款项363000元,该款项本人已全部收妥。《借款借据》内容为:本人李远峰(借款人身份证号xxx)向债权人(此处空白)借款363000元。2016年1月23日,余丽颜作为甲方(出借方),李远峰作为乙方(借款方),约定:乙方因家庭生活需要,从甲方处借得款项563000元,月利率为3%;该借款的借期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乙方应在到期日一次性向甲方还清本息;合同其他内容与上述合同内容相同。李浩基、李再光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李远峰于同日出具《收款收据》以及《借款借据》。《收款收据》内容为:本人李远峰(公民身份号码:xxx)今从余丽颜处借得款项现金563000元,该款项本人已全部收妥。《借款借据》内容为:本人向债权人(此处空白)借款563000元。李远峰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2016年2月15日,余丽颜作为甲方(出借方),李远峰作为乙方(借款方),约定:乙方因家庭生活需要,从甲方处借得款项380000元,月利率为3%;该借款的借期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乙方应在到期日一次性向甲方还清本息;合同其他内容与上述合同内容相同。李浩基、李再光在担保人处签名捺印。李远峰于同日出具《收款收据》以及《借款借据》。《收款收据》内容为:本人李远峰(公民身份号码:xxx)今从余丽颜处借得款项现金380000元,该款项本人已全部收妥。《借款借据》内容为:本人李远峰(公民身份号码:xxx)向债权人(此处空白)借款380000元。李远峰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李远峰未归还款项。因李远峰未偿还借款,李浩基、李再光未承担保证责任,为偿还其债务,各方经再次协商,余丽颜作为甲方(债权人),李远峰作为乙方(债务人),李再光作为丙方(代履行债务人),何金苑作为丁方(代履行债务人),李浩基作为戊方,签订《抵债协议书》,内容为:乙方因家庭生活需要,从甲方处借得款项合计1306000元,该款项乙方尚未偿还给甲方,截止2016年3月1日,乙方就前述借款应向甲方支付的利息为39180元;丙方与丁方系夫妻关系,乙方系丙方与丁方的长子,戊方为丙方与丁方的次子;丙、丁方拥有夫妻共有的集体所有宅基地及在该宅基地上所建的住宅一栋,该宅基地及住宅的座落位置为中山市xx镇xx社区xx街xx号,该宅基地使用证书为xxx,该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175.1平方米,该住宅的建筑面积为约400平方米;乙方目前暂无力偿还乙方欠付甲方的款项,丙方、丁方自愿代为乙方向甲方偿还前述债务,用丙方、丁方就所有的前述宅基地及住宅向甲方抵偿乙方所欠的部分债务;各方一致同意丙方、丁方用前述鉴于条款第二条所述的宅基地及住宅(包括该宅基地的其他地上物等)作价900000元用于抵偿乙方所欠的甲方债务本金800000元,抵偿完毕后,乙方尚欠甲方债务本金余额506000元,利息12650元,该未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合计518650元;本协议书第一条所述的抵偿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自该抵偿生效之日起,丙方、丁方所有的该宅基地及住宅(包括该宅基地上的其他地上物等)归属于甲方所有;鉴于目前的法律制度,丙方、丁方目前尚无法办理该宅基地及住宅权属证书的过户更名手续,故暂不办理过户更名手续,一旦可以办理过户更名手续,丙方、丁方应立即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过户更名手续;如本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解除的,乙方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述被抵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仍负有偿还义务,丙方、丁方、戊方根据本协议及《房屋租赁合同》向甲方支付的房屋租金视为乙方向甲方偿还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被抵偿之债务本金及该债务本金的利息,偿还顺序是先偿还每月的利息,如每月租金将每月利息抵销后有剩余的,视为偿还债务本金;丙方、丁方、戊方对乙方所负的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乙方未偿还甲方的债务本金余额506000元、利息12650元,乙方自2016年4月1日起对该债务本金余额按月利率2.5%继续计算利息,乙方承诺按以下还款计划向甲方偿还借款;自2016年4月起,每月1日之前支付借款利息12650元;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方还清借款本金506000元;丙方、丁方、戊方对乙方所负的该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甲方向法院起诉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等),丙方、丁方、戊方对该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除有关产生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有效性或继续履行;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以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者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李远峰、何金苑、李再光、李浩基在合同下方签名捺印。但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办理上述用于抵债房产的过户手续。2016年12月20日,李浩基、李再光再次出具《担保书》,内容为:本人已知悉借款人李远峰向出借人余丽颜借款共1306000元整事宜,同意为李远峰作为连带担保责任,并对李远峰的借款本金以及利息、违约金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担保人不以主合同无效或解除而免除,保证连带责任期限为应还款之日起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李远峰未还款,何金苑、李再光、李浩基未承担保证责任。余丽颜经多次追偿未果,遂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李远峰与黄秋燕于2009年11月18日在中山市x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xxx。又查,余丽颜为本案诉讼,于2016年与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支出律师费3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余丽颜与李远峰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余丽颜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多次向李远峰共计出借了借款本金1306000元,李远峰出具三份《收款收据》以及《借款借据》予以确认,本院予以认定,双方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李远峰应立即向余丽颜偿还借款1306000元,并赔偿余丽颜的损失。关于余丽颜、李远峰、何金苑、李再光、李浩基签订的《抵债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因合同约定以何金苑、李再光所有的宅基地作为本案债务以物抵债的标的,而余丽颜作为债权人与何金苑、李再光并非同一村村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之规定,因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余丽颜不具备此身份,因此依上述法律规定,余丽颜不能取得涉案的宅基地使用权,该《抵债协议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该《抵债协议书》中约定以宅基地抵债的相关条款为无效条款,但合同的其他条款如约定利息以及还款期限的条款因不具有此无效事由应属有效。合同中约定“如本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或者解除的……丙方、丁方、戊方对乙方所负的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之规定,上述约定系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后解决争议方法的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上述法律的规定应为有效,故何金苑、李再光、李浩基应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余丽颜主张以月利率3%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三份借款合同均约定“月利率为3%”,即年利率36%,《抵债协议书》中将利息变更为月利率2.5%,因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应当以年利率24%计算利息,故本院对于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三份借款合同的借款时间分别为2016年1月15日、2016年1月23日、2016年2月5日,余丽颜主张三份借款的利息起算时间均从2016年2月5日起计算利息,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故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1306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合同约定“如甲方向法院起诉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等),丙方、丁方、戊方对该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余丽颜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000元,该费用未违反律师收费管理办法最高限额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何金苑、李再光、李浩基自愿为李远峰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因此其与李远峰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关于保证方式,合同约定“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等),丙方、丁方、戊方对该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何金苑、李再光、李浩基应对李远峰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再光、李浩基在2016年12月20日出具的《担保书》中确认保证期间为两年。关于何金苑的保证期限,合同对何金苑的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何金苑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抵债协议书》中约定的最后一期还款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故余丽颜应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要求何金苑承担保证责任,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要求李再光、李浩基承担保证责任。余丽颜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何金苑、李再光、李浩基承担本案的保证责任,在何金苑、李再光、李浩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内,故本院对于余丽颜要求何金苑、李再光、李浩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黄秋燕与李远峰是夫妻关系,涉案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黄秋燕亦未举证证明涉案债务属于李远峰个人债务,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本院认定本案债务为黄秋燕与李远峰的夫妻共同债务,黄秋燕应对涉案借款本息、律师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余丽颜诉求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李远峰、黄秋燕、何金苑、李再光、李浩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远峰、黄秋燕、何金苑、李再光、李浩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余丽颜偿还借款本金1306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306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5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3000元;二、驳回原告余丽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60元(原告余丽颜已预交),由原告余丽颜负担1293元,被告李远峰、黄秋燕、何金苑、李再光、李浩基连带负担19167元,被告李远峰、黄秋燕、何金苑、李再光、李浩基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余丽颜。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赵 波人民陪审员  张子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