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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昌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909号申请人:昌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被申请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告昌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昌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870元,由申请人昌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分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