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再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梁云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梁云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尚富平,尚对朋,浙江裕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尚良富,尚菊平,浙江双鹏高中压紧固件有限公司,台州安派清洗机有限公司,临海市新泰格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再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梁云芳,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台州市路桥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北街*号。代表人:周巩政,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包荣辉,浙江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尚富平,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审被告:尚对朋,男,194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审被告:浙江裕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邵家渡街道办事处上汇村。法定代表人:尚良富,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尚良富,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审被告:尚菊平,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审被告:浙江双鹏高中压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前尚家村。法定代表人:尚对朋,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台州安派清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东路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尚富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临海市新泰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邵家渡街道上汇村。法定代表人:尚富平,该公司经理及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梁云芳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原审被告尚富平、尚对朋、浙江裕田机车科技有限公司、尚良富、尚菊平、浙江双鹏高中压紧固件有限公司、台州安派清洗机有限公司、临海市新泰格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4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浙10民申7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梁云芳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撤回请求梁云芳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申请),故再审申请人梁云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梁云芳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云芳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龙审 判 员 陈永领代理审判员 胡芦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庞昭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