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XX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374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余中。被告人杨XX,绰号“小广西”,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2011年3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5月1日刑满释放;2011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杨XX接到许XX购买毒品的电话后,用许XX预支的人民币250元购买了1小包毒品,海甸城附近的马路边,将毒品贩卖给许XX,获得利润50元人民币。交易完毕即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杨XX处缴获毒资人民币50元、毒品疑似物1小包,从许XX身上缴获毒品1小包。经鉴定,从许XX处扣押的1小包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40克;从杨XX处缴获的1小包毒品疑似物检出N-卞基异丙胺成分,净重1.70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犯贩卖毒品罪,且系累犯、毒品再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杨XX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40克)、N-卞基异丙胺1小包(净重1.70克)予以没收销毁;毒资人民币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hbvgendjhclcxv7uch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林 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会康速录员 杨婷婷审核:林雄撰稿:林雄校对:李会康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7年5月22日印制(共印20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