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4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原告于国强诉被告沈阳未来置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国强,沈阳未来置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4607号原告于国强。被告沈阳未来置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286号。法定代表人陈喆,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国强诉被告沈阳未来置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国强承担。审判员 年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