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云、杨盛娥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陈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杨盛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陈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191号原告王云。原告杨盛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卫勇。被告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被告陈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杨盛娥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四川力马运业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陈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云、杨盛娥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杨盛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8元,依法减半收取589元,由原告王云、杨盛娥承担。审 判 员 杨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