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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文仓、马根锁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仓,马根锁,马建强,郤文喜,史晋元,王学勇,夏娟,张巧兰,张全红,薄建伟,王海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36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仓,小名”五毛”,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2016年12月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马根锁,小名”三鬼”,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证号:。2016年12月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马建强,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无业,户籍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西贾村西北街2巷**号*户。2012年9月29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郤文喜,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2016年9月2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史晋元,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清徐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清徐县。2011年7月31日因赌博被龙城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9月2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学勇,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王吴村四化西大街*号*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2016年11月28日因涉嫌帆开设赌场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夏娟,女,1983年4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西眉镇金乐村2社**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2016年9月2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巧兰,女,1958年10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店街办小店村永安小区**号*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2016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全红,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2016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薄建伟,男,1985年5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2016年9月2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海朋,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2016年9月26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仓、马根锁、马建强、郤文喜、史晋元、王学勇、夏娟、张巧兰、张全红、薄建伟、王海朋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仓、马根锁、马建强、郤文喜、史晋元、王学勇、夏娟、张巧兰、张全红、薄建伟、王海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份,被告人李文仓、马根锁以营利为目的,准备麻将等赌博工具,在太原市小店区煤炭学院废弃工棚内等地,多次组织他人以”推锅”的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郤文喜负责联系参赌人员,被告人王海朋、马建强开车将参赌人员拉到李文仓等人选定的赌博地点,被告人史晋元、王学勇负责”掌锅”,被告人夏娟负责记账,被告人张全红、张巧兰向赌博人员提供赌资,被告人薄建伟在赌博场所外放哨。2016年9月26日,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太原市小店区煤炭学院废弃工棚内将薄建伟、王海朋抓获,并当场查获蒋庆和、赵强、范志国等多名参赌人员;赌博工具;赌资50800元人民币。另查明,2012年9月29日被告人马建强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仓、马根锁、马建强、郤文喜、史晋元、王学勇、夏娟、张巧兰、张全红、薄建伟、王海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以及照片、账本复印件、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仓、马根锁、马建强、郤文喜、史晋元、王学勇、夏娟、张巧兰、张全红、薄建伟、王海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建强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文仓、马根锁、王学勇、张全红、张巧兰、马建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仓、马根锁、马建强、郤文喜、史晋元、王学勇、夏娟、张巧兰、张全红、薄建伟、王海朋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小店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马建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李文仓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马根锁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17年6月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四、被告人马建强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2000元(其中2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2年9月29日刑期已折抵。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五、被告人郤文喜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史晋元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王学勇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八、被告人夏娟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张巧兰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被告人张全红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一、被告人薄建伟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二、被告人王海朋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十三、扣押的赌资50800元以及麻将、骰子等赌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荣川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