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81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曾芝华与刘正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芝华,刘正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81民初256号原告:曾芝华,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被告:刘正奇,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原告曾芝华与被告刘正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曾芝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芝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芝华撤回对被告刘正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芝华负担。审判员 阚常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