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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薛某某、耿某某、陈某某、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薛某,耿某,陈某,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115号原告:董某被告:薛某被告:耿某被告:陈某被告: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薛某、耿某、陈某、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告耿某、陈某、解某某归还借款32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要求被告耿某、陈某、解某某归还借款32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审 判 长 赵鹏飞人民陪审员 王新星人民陪审员 景   世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洋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