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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终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李煜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李煜峰,詹洪应,杨开平,浦同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914654801C。法定代表人杨光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映江,男,1982年8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县,系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煜峰,男,1980年1月17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富,系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12615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洪应,男,1999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开平(詹洪应之母),女,1973年5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浦同富,男,199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煜峰、詹洪应、杨开平、浦同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6)黔0203民初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大权代理审判员  尹倩茹代理审判员  朱国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