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智禄与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智禄,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418号申请执行人陈智禄,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智禄与被执行人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智禄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7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6126.6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付款,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恢41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贺 诚审判员 叶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