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集宁区万兴租赁站与郑传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宁区万兴租赁站,郑传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集宁区万兴租赁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执行人:郑传路,男,48岁,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集宁区万兴租赁站申请执行郑传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7日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