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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5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程春喜与陆治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春喜,陆治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5152号原告:程春喜,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陆治辉,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春喜与被告陆治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春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春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春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3820元,由原告程春喜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闫英杰人民陪审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银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