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5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程春喜与陆治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春喜,陆治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5152号原告:程春喜,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陆治辉,男,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春喜与被告陆治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程春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春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春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3820元,由原告程春喜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 闫英杰人民陪审员 汪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银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