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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中华与王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华,王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979号原告:王中华,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礼旺,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高华,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王中华与被告王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中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王中华负担。审判员  刘小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 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