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超、彭延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彭延进,郑章凯,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46号申请执行人:刘超,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彭延进,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郑章凯,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刘涛,男,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刘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延进、郑章凯、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彭延进、郑章凯、刘涛对其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道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