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民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朔州市朔城区志宇五金机电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朔州市朔城区志宇五金机电经销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国宏大道988号。负责人:陈嘉,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波波,山东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敏,男,1976年2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邹城市人,该公司法务专员,现住邹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朔州市朔城区志宇五金机电经销部,住所地:朔州市豪德贸易广场中心街59号。负责人:武伟升,个体经营者。上诉人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朔州市朔城区志宇五金机电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兖矿新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8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X X审判员 李 婧审判员 丰德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苗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