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胡嘉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嘉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刑初10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嘉鸣,绰号“海带”,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大专文化,南通濠光梵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港检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嘉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红宇、代理检察员吴红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嘉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胡嘉鸣多次贩卖给严峰、周威等人大麻叶,共计289克;此外,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胡嘉鸣住处扣押大麻叶15.94克。被告人胡嘉鸣到案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指控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嘉鸣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嘉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嘉鸣到案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嘉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胡嘉鸣通过微信向其上家“DT”(未到案)购买大麻叶并将其中部分多次贩卖给严峰、周威等人,共计289克。分述如下:一、2016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胡嘉鸣五次向严峰贩卖大麻叶50克,共计得款人民币5400元。1、2016年8月4日,被告人胡嘉鸣向严峰贩卖大麻叶5克,得款人民币600元。2、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胡嘉鸣向严峰贩卖大麻叶20克,得款人民币2400元。3、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胡嘉鸣向严峰贩卖大麻叶10克,得款人民币1200元。4、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胡嘉鸣向严峰贩卖大麻叶5克,得款人民币600元。5、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胡嘉鸣向严峰贩卖大麻叶10克,得款人民币600元,剩余600元严峰尚未支付。二、2016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胡嘉鸣向周威贩卖大麻叶44克,共计得款人民币5020元。1、2016年7月25日,被告人胡嘉鸣向周威贩卖大麻叶10克,得款人民币1000元。2、2016年8月3日,被告人胡嘉鸣向周威贩卖大麻叶5克,得款人民币600元。3、2016年8月9日,被告人胡嘉鸣向周威贩卖大麻叶3克,得款人民币360元。4、2016年8月13日,被告人胡嘉鸣向周威贩卖大麻叶3克,得款人民币360元。5、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胡嘉鸣向周威贩卖大麻叶10克,得款人民币1200元。6、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胡嘉鸣向周威贩卖大麻叶10克,得款人民币1200元。7、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胡嘉鸣向周威贩卖大麻叶3克,得款人民币300元。三、2016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胡嘉鸣向任锦轩贩卖大麻叶41克,共计得款人民币4920元。1、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胡嘉鸣向任锦轩贩卖大麻叶10克,得款人民币1200元。2、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胡嘉鸣向任锦轩贩卖大麻叶3克,得款人民币360元。3、2016年7月30日,被告人胡嘉鸣向任锦轩贩卖大麻叶5克,得款人民币600元。4、2016年8月6日,被告人胡嘉鸣向任锦轩贩卖大麻叶5克,得款人民币600元。5、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胡嘉鸣向任锦轩贩卖大麻叶5克,得款600元。6、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胡嘉鸣向任锦轩贩卖大麻叶5克,得款人民币600元。7、2016年10月30日,被告人胡嘉鸣向任锦轩贩卖大麻叶3克,得款人民币360元。8、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胡嘉鸣向任锦轩贩卖大麻叶5克,得款人民币600元。四、2016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胡嘉鸣向薛雨华贩卖大麻叶71克,得款人民币8130元。1、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胡嘉鸣向薛雨华贩卖大麻叶5克,得款人民币600元。2、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胡嘉鸣向薛雨华贩卖大麻叶5克,得款人民币600元。3、2016年8月03日,被告人胡嘉鸣向薛雨华贩卖大麻叶3克,得款人民币360元。4、2016年8月09日,被告人胡嘉鸣向薛雨华贩卖大麻叶2克,得款人民币240元。5、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胡嘉鸣向薛雨华贩卖大麻叶3克,得款人民币360元。6、2016年8月29日,被告人胡嘉鸣向薛雨华贩卖大麻叶5克,得款人民币500元。7、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胡嘉鸣向薛雨华贩卖大麻叶5克,得款人民币600元。8、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胡嘉鸣向薛雨华贩卖大麻叶5克,得款人民币600元。9、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胡嘉鸣向薛雨华贩卖大麻叶5克,得款人民币600元。10、2016年10月1日,被告人胡嘉鸣向薛雨华贩卖大麻叶5克,得款人民币590元。11、2016年10月3日,被告人胡嘉鸣向薛雨华贩卖大麻叶4克,得款人民币400元。12、2016年10月6日,被告人胡嘉鸣向薛雨华贩卖大麻叶7克,得款人民币680元。13、2016年10月10日,被告人胡嘉鸣向薛雨华贩卖大麻叶5克,得款人民币600元。14、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胡嘉鸣向薛雨华贩卖大麻叶3克,得款人民币360元。15、2016年10月16日,被告人胡嘉鸣向薛雨华贩卖大麻叶6克,得款人民币740元。16、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胡嘉鸣向薛雨华贩卖大麻叶3克,得款人民币300元。五、2016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胡嘉鸣向胡嘉豪贩卖大麻叶21克,得款人民币2240元。1、2016年7月1日,被告人胡嘉鸣向胡嘉豪贩卖大麻叶3克,得款人民币300元。2、2016年7月8日,被告人胡嘉鸣向胡嘉豪贩卖大麻叶4克,得款人民币400元。3、2016年7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胡嘉鸣向胡嘉豪贩卖大麻叶7克,得款人民币700元。4、2016年7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胡嘉鸣向胡嘉豪贩卖大麻叶2克,得款人民币240元。5、2016年8月2日,被告人胡嘉鸣向胡嘉豪贩卖大麻叶5克,得款人民币600元。六、2016年10月份,被告人胡嘉鸣向“小菜苏州朋友”(支付宝认证姓名:朱佳伟)贩卖大麻叶45克,共计得款人民币4600元。1、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胡嘉鸣向朱佳伟贩卖大麻叶10克,得款人民币1000元。2、2016年10月13日,被告人胡嘉鸣向朱佳伟贩卖大麻叶5克,得款人民币600元。3、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胡嘉鸣向朱佳伟贩卖大麻叶20克,得款人民币2000元。4、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胡嘉鸣向朱佳伟贩卖大麻叶10克,得款人民币1000元。七、2016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胡嘉鸣向严宇飞贩卖大麻叶17克,共计得款人民币2040元。1、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胡嘉鸣向严宇飞贩卖大麻叶5克,得款人民币600元。2、2016年8月3日,被告人胡嘉鸣向严宇飞贩卖大麻叶5克,得款人民币600元。3、2016年8月6日,被告人胡嘉鸣向严宇飞贩卖大麻叶5克,得款人民币600元。4、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胡嘉鸣向严宇飞贩卖大麻叶2克,得款人民币240元。2016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胡嘉鸣位于南通市崇川区虹桥新村182幢105室的住处内扣押到大麻叶四袋,共计15.94克,经鉴定大麻叶内含有四氢大麻酚。被告人胡嘉鸣到案后揭发吴某某有贩卖毒品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嘉鸣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发破案经过、未到庭证人严峰等人的证言笔录、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本案中,被告人胡嘉鸣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胡嘉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嘉鸣到案后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嘉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胡嘉鸣非法所得人民币3235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冯人民陪审员 苏 静人民陪审员 顾胜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翟佳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