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4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黎应婵与张云洪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应婵,张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4执12号申请执行人:黎应婵,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被执行人:张云洪,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申请执行人黎应婵与被执行人张云洪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624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黎应婵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云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黎应婵支付人民币170000元;2、交纳执行费24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云洪与申请人黎应婵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人黎应婵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黎应婵与张云洪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