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兰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兰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308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赖青,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某某,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河东区庐山南路198号负责人:谭榜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以“损失尚未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志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