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邱万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邱万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921号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利民西街龙海花园小区。被告:邱万保,男,1959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青铜峡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邱万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徐飞龙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邱万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铜峡市恒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新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秋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