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16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汤熠程、金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熠程,金亮,金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6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汤熠程,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金亮,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金光龙,男,195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熠程与被执行人金亮、金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金亮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长岛花园6幢36号1204室房地产。2017年5月3日,买受人王安忆以33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于宁波市江北区长岛花园6幢36号1204室房地产的查封;二、将于宁波市江北区长岛花园6幢36号1204室房地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江北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13)第0505055号】归买受人王安忆(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王安忆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