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81刑初94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9年7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高平市人。2017年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高平市公安局于同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平市看守所。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1月24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晋KAK***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陈区镇浩庄村附近路段时,将前方推行三轮摩托车的王某甲撞倒,造成王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不负事故责任。经高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因交通事故致胸腔重要脏器损伤破裂而死亡。2017年1月25日,刘某到高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4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晋KAK***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陈区镇浩庄村附近路段时,将前方推行三轮摩托车的王某甲撞倒,造成王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不负事故责任。经高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因交通事故致胸腔重要脏器损伤破裂而死亡。2017年1月25日,刘某到高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在审理过程中,王某乙、郑某甲、李某某、王某丙、王某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刘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由被告人刘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方25万元,王某乙、郑某甲、李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宽大处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高平市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被告人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不负事故责任。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4、刘某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单及检测照片、刘某毒检检测结果及现场检测报告书载明刘某未酒驾、毒驾。5、高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6、刘某驾驶证信息查询单。7、晋KAK***车辆行驶证及车辆信息载明车辆逾期未年检。8、高平市公安局三台合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载明接1309665****称驾驶一辆面包车将行人撞倒,现投案自首。9、死者王某甲的个人基本信息。10、被告人刘某的个人基本信息及前科劣迹调查表。(二)、证人证言1、王甲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1月24日20时,刘某开着一辆银色的面包车拉着我和邢某从唐庄出来后在附近的一个饭店吃了点饭就去了建宁K**唱歌,过了一个小时以后我们准备回高平,当时刘某驾驶的车辆,我在车的副驾驶,沿建宁到高平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行驶了十几分钟,当时我就听见我乘坐的车辆好像是与什么物体发生了碰撞,“砰”的一声响,当时我的脑袋特别晕,只记得我所乘坐的车辆停了大概有6、7秒后,又继续往高平的方向走,到米山后我就下车,直接回家了。2、邢某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1月24日晚上10点多,刘某开着他的面包车(王甲在副驾驶坐着,我在后排)从建宁回唐庄,当刚过了陈区镇口没多远的距离,我突然感觉我们的车和什么东西撞住了,我就往挡风玻璃看了一眼,好像是一辆红色三轮车,当时我也没有看见有人,刘某也没有停车,他继续驾驶着车向南行驶,当车走到高平一中附近,刘某开的车向东拐了进去,把车停下了,我们商量了一会,王甲就先回家了,我就和刘某也回家了,直到凌晨3点,刘某给我打了个电话,说他自首了。3、郑某乙询问笔录证实:2017年1月24日22时许,我乘坐王某甲驾驶的摩托三轮车从高平市陈区镇安河村盛泰煤矿出来后,到陈区镇的时候,三轮摩托车没有油了,我和王某甲就推行着这辆摩托三轮车准备去浩庄那的加油站加油,当时我在后方、王某甲在左侧推行。到浩庄村浩庄桥附近路段时,当时我们推行方向是由北向南,摩托车一下子横在了路中间,车头朝西,车尾朝东,我只记得有一辆车,速度很快,王某甲在大概十几米外的道路中间头朝东,脚朝西趴在地面上,我没顾上看对方车辆,赶紧给王某甲家人打电话,等王某甲家人来了之后就带着他去了高平市人民医院,王某甲家人没有过来之前一出租车司机给我们打了110。事故发生后,对方车辆跟我们发生碰撞后就驾车逃离现场。(三)鉴定意见、指认笔录1、君和司鉴所(2017)安鉴字第003号鉴定意见书载明晋KAK8**五菱面包车制动、灯光系技术状况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2、(高)公(物)鉴(法病)字(2017)002号鉴定文书载明死者王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胸腔重要脏器损伤破裂而亡。3、刘某指认现场记录及照片。(四)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1月24日下午5点,我和邢某、老王、还有邢某的一个朋友在玉井桥附近的一个饭店吃大盘鸡。吃饭的时候,我们4个人喝了3斤白酒,期间邢某的那个朋友走了,吃到晚7点左右,我们又去礼义的一个KTV刷了一个小时左右,直到晚上10点半左右,当时我还是驾着我的面包车,老王在副驾驶坐着,邢某在后座坐着,当时我驾车沿着坪曲线由东向西行驶,走到陈区镇浩庄桥附近时,对面过来一辆货车开着远光行驶过来,晃的我眼睛睁不开,我就赶紧减速,货车过去以后,我看见前面有一辆摩托三轮车,我就踩刹车,车当时已经停不下来了,直接撞到三轮车左后方。然后我的车就停下来了,当时我很紧张,没敢下车,不注意是老王还是邢某说“赶紧走”我就离开了现场,到米山镇的时候,我把车停在了路上,我们三人走着,我看见救护车过去了,我想一定是人出事了,到家后我想通了,就投案自首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并获得了谅解,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耀光人民陪审员 姬 琳人民陪审员 张 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连 璐书 记 员 范建丽 来源:百度“”